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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社工联盟】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医务社会工作与公益慈善联盟章程

发布时间:2021-08-06来源:

  第一章  总则

  第一条  名称  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医务社会工作与公益慈善联盟。英文:National Children’s Medical Center Medical Social Work and Philanthropy Alliance. 

  第二条  发起  本联盟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、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、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三家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共同倡议与发起。

  第三条  性质  为自愿加入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。

  第四条  宗旨  将秉持“开放、包容、共享、共建”的宗旨,为各成员单位搭建一个交流共享、发展促进的专业平台。

   

  第二章  业务

  第五条  业务内容:1.组织联盟成员开展医务社会工作与公益慈善的学术交流;2.承担医务社会工作与公益慈善相关的研究与咨询课题;3.组织联盟成员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工作;4.支持联盟成员的专业技能培训;5.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献计献策;6.其他工作。

   

  第三章  会员

  第六条  本联盟为单位会员制,由各单位选派一名分管领导或专家代表出任委员代表。

  第七条  申请加入本联盟的委员代表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1.拥护本联盟章程;2.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;3.在本联盟相关学科的工作中有一定成就和影响。

  第八条  入会的程序为:1.提交入会申请书;2.经联盟集体讨论通过。

  第九条  委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:1.本联盟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2.参加本联盟的活动;3.获得本联盟的服务优先权;4.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  第十条  委员代表履行下列义务:1.执行本联盟的决议;2.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;3.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。

   

  第四章  组织架构

  第十一条  本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。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1.制定和修订章程;2.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;3.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;4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  第十二条  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十三条  委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。因特殊情况,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十四条  本联盟设立主任委员三名,秘书长一名,秘书若干名和名誉主任委员若干名。主任委员由三家发起单位提名,秘书长和名誉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。

  第十五条  主任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组成。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。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。主任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十六条  主任委员会的职权是:1.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2.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、秘书长;3.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;4.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5.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  第十七条  本联盟主任委员、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。可连选连任。

   

  第五章  变更和终止

  第十八条   变更程序   本联盟名称、发起单位等发生重大变更,由主任委员会提出变更报告,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
  第十九条   终止程序   本联盟因故需要终止时,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报告,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
   

  第六章  附则

  第二十条   本章程经第一届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二十一条  本联盟对本章程拥有最终解释权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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